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豪河
印刷www.021yin.cn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称,国内
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
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据中证报报道,据了解,此前印企承印境外图书在不同地区执行13%和17%两种税率。
据新闻出版总署介绍,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承印境外图书业务时,与审批国内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一样,对图书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两项审批的内容和目的相同。因此,
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
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图书”,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
但国税总局表示,在公告执行日之前,可能存在不同地区理解不一、执行标准不同的情况,根据一般情况下“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此前,业界承印境外图书的增值税税率适用两种情况:一是不同地区执行不同税率。如某大型外资印刷企业在广东和北京均有印刷公司,广东公司承印境外图书执行13%的税率,而北京公司却一直执行17%的税率;二是同一地区不同区域执行两种税率。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印刷企业承印境外图书一直执行17%的税率,而北京市西城区某印刷企业则一直执行13%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