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浙江大华集团嘉兴包装有限公司火灾事故3名责任人钱某、徐某和朱某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向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作为该公司安保科科长,在明知公司进行管道气割作业,未能按照消防规定落实动火审批制度和现场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未进行制止等,对管道气割作业没有落实监督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朱某作为该公司生产设备部经理,负责本次集团机器设备搬迁和管道拆迁工作,未能对管道拆建落实消防安全相关责任,对厂房内明火施工作业(气割管道等)未落实监督管理,对现场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未进行制止和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014年2月10日上午,在浙江大华集团嘉兴包装有限公司新建搬迁项目的厂房管道拆除工程中,无证电焊工徐某未按要求落实动火审批制度,同时未按照气割施工要求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导致在进行管道拆除的气割作业时产生的高温熔化铁水和火星掉落可燃物上引发火灾,过火面积3000多平方米,致使该厂区原纸车间内机器设备、厂房、原纸设备等物品受损,16辆消防车、百余名官兵投入救灾工作,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经鉴定,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34986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