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8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发布了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这是继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湖南省和四川省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之后,第七个正式发布文件通知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的省份。
执行时间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征收范围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征收VOCs排污费。
征收标准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
差别收费
为建立约束激励机制,鼓励深度治理,对VOCs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1.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减半征收排污费。
2.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本项中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对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征收管理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征收VOCs排污费后,不再对大气污染物单项有机物征收排污费。收缴的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各地VOCs收费政策对比
上海
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二阶段(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三阶段(自2017年1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船舶制造、汽车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电子等12个大类行业中的71个中小类行业。
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阶段)收费标准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阶段)收费标准为20元/千克。
对按本市工业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且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对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为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对列入国家和本市限制类、淘汰类名录的相关企业(工艺、设备、产品等)实施差别化收费,与本市差别电价等政策形成合力。其中,对淘汰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对限制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1.5倍计收排污费。
北京
自2015年10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印刷、家具制造5个行业。
基本收费标准为20元/公斤。
以VOCs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10元/公斤。环保违法者加倍。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过本市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40元/公斤。
江苏
自2016年1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
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排放标准 80%-100% 之间(含 100% ),按基准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在规定排放标准 50%-80% 之间(含 80%) ,按基准收费标准 800/0计收排污费;低于规定排放标准 50% (含50% ),按基准收费标准的 500/0计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基准收费标准力口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湖南
自2016年3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
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安徽
自2015年10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0元。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四川
自2016年3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末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元。对于排放浓度高于规定限制,获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2.4元;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3.6元;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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